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03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方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394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张军仁,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后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宗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