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万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389号原告:万某。委托代理人:段绍双,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对被告张某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贻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邬海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