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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万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389号原告:万某。委托代理人:段绍双,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对被告张某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贻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邬海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