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潘中华诉被告蛟河市池水九年制学校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中华,蛟河市池水九年制学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279号原告:潘中华,男,汉族,64岁。委托代理人:潘力,男,汉族,38岁。被告:蛟河市池水九年制学校,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池水村。法定代表人:付雨波,校长。委托代理人:顾庆宏,本校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中华诉被告蛟河市池水九年制学校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潘中华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蛟河市池水九年制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潘中华自愿撤回对蛟河市池水九年制学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免受。代理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延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