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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闫冬雪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冬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初55号原告闫冬雪,女。委托代理人朱胤丞,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郦,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晨,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吕新松,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原告闫冬雪不服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闫冬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闫冬雪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冬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闫冬雪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阎雪莲代理审判员  郑文静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培松姜尚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