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振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1月29日被抓获,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9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刘宝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XX在平舆县温泉大酒店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韩XX一小包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XX证明,书证: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平舆县公安局李屯派出所证明、抓获经过、自首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赟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