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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52号原告:霍某某,女,汉族。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考虑孩子以后成长问题,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霍某某承担。审判员 : 王 士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秋田(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