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52号原告:霍某某,女,汉族。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考虑孩子以后成长问题,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霍某某承担。审判员 : 王 士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秋田(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