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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术英与张正孝关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术英,张正孝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特12号申请人杨术英,女,汉族,1957年1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张正孝,男,汉族,1955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术英与被申请人张正孝关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杨术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术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术英负担。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