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4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杨桂芳与马国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芳,马国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024号原告杨桂芳。被告马国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芳与被告马国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