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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4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杨桂芳与马国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芳,马国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024号原告杨桂芳。被告马国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芳与被告马国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