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文娟与米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XX,米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259号原告文XX,女。委托代理人何建军,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米XX,男。原告文XX诉被告米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文XX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XX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XX负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肖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