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邦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等与商丘市卓盛商贸有限公司、高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邦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市卓盛商贸有限公司,高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执异8号异议人王邦龙,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商丘市卓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忠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桂荣,女,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执行商丘市卓盛商贸有限公司、高桂荣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邦龙向本院提起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5)商执字第275号裁定,解除对高桂荣名下位于长征路东侧180号综合楼底层房产(产权证号为:B0393**)大门往南第四间商铺的查封,并对该房产不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邦龙请求撤回其异议申请,并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王邦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邦龙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昊审判员 夏子军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