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禹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572号原告禹某,居民。被告郑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