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焕香诉杨凤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香,杨凤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45号原告刘焕香,女。被告杨凤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香诉被告杨凤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焕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焕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焕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秀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