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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焕香诉杨凤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香,杨凤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45号原告刘焕香,女。被告杨凤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香诉被告杨凤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焕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焕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焕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秀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