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合肥新站区南山铝材服务部与刘和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新站区南山铝材服务部,刘和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95号原告:合肥新站区南山铝材服务部,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郑华玉。被告:刘和圣,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新站区南山铝材服务部与刘和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新站区南山铝材服务部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刘和圣银行存款1729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孟云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490号博奥·名苑4幢1004室(房产证号:合瑶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新站区南山铝材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和圣银行存款1729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孟云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490号博奥·名苑4幢1004室(房产证号:合瑶字第××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道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