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兴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14号罪犯张兴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4日作出(1997)成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8日以(2000)川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因其犯故意伤害罪以(2004)崇州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其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3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本院于2006年6月14日以(2006)德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08年1月23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7月2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8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6月10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张兴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罪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兴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案后果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6年4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彭 刚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