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哈晓玲与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晓玲,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194号原告哈晓玲,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晓玲与被告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晓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98元,由原告哈晓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