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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鹤山市沙坪鸿宇鑫鞋楦厂与鹤山市沙坪镇富坤鞋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沙坪鸿宇鑫鞋楦厂,鹤山市沙坪富坤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4民初523号原告:鹤山市沙坪鸿宇鑫鞋楦厂,经营场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越塘大朗村**号*楼。经营者:杜红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5222。被告:鹤山市沙坪富坤鞋厂,经营场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中东西村民委员会横基村***号*楼。经营者:黄秋香,女,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原告鹤山市沙坪鸿宇鑫鞋楦厂(下简称“鸿宇鑫鞋楦厂”)诉被告鹤山市沙坪富坤鞋厂(下简称“富坤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古辉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于同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宇鑫鞋楦厂的经营者杜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坤鞋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鸿宇鑫鞋楦厂诉称:原告生产经营鞋楦,是被告的供应商之一,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2015年12月23日,经双方对数,被告写下《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0065元,并承诺于2015年12月内支付一半,2016年1月20日前付清。现期限已过,但被告未有支付过任何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并认为所证明的事实有:证据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3、《欠条》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0065元。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证据1中的《居民身份证》以及证据2、3的原件,并将证据2、3的原件提交给法庭附案。被告富坤鞋厂无答辩,也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开庭质证,由于被告富坤鞋厂在举证期限内无提供证据,又无出庭辨认原告提供的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保证了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本案又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原告提供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结合庭审笔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鸿宇鑫鞋楦厂与被告富坤鞋厂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根据被告的订单向被告供应鞋楦。2015年12月2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富坤鞋厂的经营者黄秋香向原告立下一份《欠条》,载明:“富坤鞋厂今欠鸿宇鑫货款壹万零陆拾伍元(¥10065元),本人承诺2015年12月付一半,剩下的2016年元月付清(20号前)……欠款人:黄秋香”。立下《欠条》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付款,原告经追收未果,于2016年1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鸿宇鑫鞋楦厂向被告富坤鞋厂供应、销售鞋楦,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0065元未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截至2015年12月23日尚欠原告货款10065元的事实,有被告富坤鞋厂的经营者黄秋香签名确认的《欠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诉讼中,被告并无主张及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立下《欠条》后曾向原告付款,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6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鹤山市沙坪富坤鞋厂(经营者:黄秋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鸿宇鑫鞋楦厂支付货款1006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鹤山市沙坪富坤鞋厂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给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古辉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