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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3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孙永红与薄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红,薄广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165号原告孙永红,女,汉族,干部,住青冈县青冈镇金税小区。被告薄广武,男,汉族,退休干部,住青冈县青冈镇金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红与被告薄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纠纷已自行解决,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撤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黄继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欣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