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孙永红与薄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红,薄广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165号原告孙永红,女,汉族,干部,住青冈县青冈镇金税小区。被告薄广武,男,汉族,退休干部,住青冈县青冈镇金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红与被告薄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纠纷已自行解决,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撤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黄继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欣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