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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津鸿与李保龙供热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津鸿,李保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李津鸿,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李保龙,男,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津鸿诉被告李保龙供热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16日原告李津鸿以与被告李保龙取暖费的证据不够完善,要递交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津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津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津鸿承担。审判员  卫丽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药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