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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胡伟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胡伟胜,张美姿,武义南帆气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东干凤凰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伟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武义县武阳西路1号。负责人李霞。原审被告胡伟胜。原审被告张美姿。原审被告武义南帆气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柳城畲族镇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张美姿。上诉人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原审被告胡伟胜、张美姿、武义南帆气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胡 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金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