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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明诉被告刘四云土地承包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明,刘四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180号原告刘新明,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榆社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海平,男,云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四云,男,61岁,汉族,农民榆社县人。原告刘新明诉被告刘四云土地承包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6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利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