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明诉被告刘四云土地承包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明,刘四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180号原告刘新明,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榆社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海平,男,云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四云,男,61岁,汉族,农民榆社县人。原告刘新明诉被告刘四云土地承包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6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利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