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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卓赛银与戴成照、姚英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赛银,戴成照,姚英梅,吴宝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卓赛银,男,汉族,1983年12月24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戴成照,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姚英梅,女,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吴宝升,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并交纳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乐清市戴成照、姚英梅、吴宝升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成照、姚英梅、吴宝升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00元,划拨至乐清市人民法院虹桥法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虹桥支行,帐号:27190104000015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建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