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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何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128号之一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玉忠,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柳美栋,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被告何某某已主动履行偿还未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自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卡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