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刑更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军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221号罪犯罗军辉,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博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军辉犯挪用资金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军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9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罗军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军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8000元已缴纳6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军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影响大,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军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译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