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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姜丽霞与天津市科辉链传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霞,天津市科辉链传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民初444号原告姜丽霞。。被告天津市科辉链传动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东河头村。。法定代表人于世有,职务经理。原告姜丽霞与被告天津市科辉链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辉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彩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丽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市科辉链传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丽霞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在被告处上班,从事操作工,月平均工资1500元,原告上班后被告没有按月发放工资,原告只在被告处支取部分工资,经和被告财务对账,截止到2014年9月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5826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财务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人民币582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天津市科辉链传动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材料。原告姜丽霞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5年2月16日的欠条一份,内容为:科辉链传动于世有欠姜丽霞工资款14年4月-9月份共伍仟捌佰贰拾陆元整(¥5826.00),2015年4月份还清。欠款人于世有(天津市科辉链传动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5.2.16。被告天津市科辉链传动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综合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姜丽霞于2014年4在被告处从事操作工,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4月-2014年9月的工资5826元未付。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拖欠原告工资5826元的欠条一份,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于世有在该欠条上签字。该工资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工资。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5826元,业已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科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科辉链传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姜丽霞工资人民币58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天津市科辉链传动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彩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