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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乌孟莲等6人与刘长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孟莲,韩梅,韩久军,韩久宇,韩久阳,韩键,刘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815号申请执行人:乌孟莲。申请执行人:韩梅。申请执行人:韩久军。申请执行人:韩久宇。申请执行人:韩久阳。申请执行人:韩键。被申请执行人:刘长利。申请执行人乌孟莲等6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刘长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建交民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长利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8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付永伍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