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广场支行与常军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广场支行,常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广场支行。负责人杨红燕,支行长。被执行人常军峰,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常军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广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80942.71元、利息63832.12元及罚息5601.2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23元、执行费2183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3月1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常军峰从本月起每月25日前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广场支行还款1000元,每年年底12月25日一次性还款11000元,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王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