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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行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盐城悦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悦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亭行初字第00241号原告盐城悦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湾产业园盐湾三组。法定代表人刘永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芳,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静,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周亚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诚,该局社会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芮兴森,该局工伤科科长。第三人袁东,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孙玉春,盐城市亭湖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盐城悦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袁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盐城悦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悦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悦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悦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郑朝芳审 判 员  陆小暐人民陪审员  魏庆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慧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