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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4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宋巍旭与于晓、XXX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巍旭,于晓,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468-2号原告:宋巍旭。被告:于晓。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用原告名下自有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宋巍旭名下机动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玲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