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562号原告:刘某,打工。被告:柯某,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