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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562号原告:刘某,打工。被告:柯某,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