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书财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财,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王书财。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忠波。申请执行人王书财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东劳仲字第1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裁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给付申请人王书财各项经济款77100.91元。本院在执行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万元,余下债务利息申请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东劳仲字第10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