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大连白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玉平沟村。法定代表人方世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白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盐场新村。法定代表人李颂,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旅民初字第2124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大连白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