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长青、孟祥兵、王显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长青,孟祥兵,王显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60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香云,系龙华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孟长青,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孟祥兵,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显昌,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长青、孟祥兵、王显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单迪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