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阴双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成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双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成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948号原告江阴双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工业园区西区(东岐村)。法定代表人刘文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永建,该公司法务。被告王成美。委托代理人赵宏超,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双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江阴双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阴双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双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阴双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江阴双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邬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