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划拨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路501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4563195-8。法定代表人沈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汝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完全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001293529307335296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志���执行员 郭 亚 伟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