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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禄礼诉告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85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商洛市商洛区街道办事处东店子村。现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九路海博广场A座9层。法定代表人吕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200元,本院退付2600元)。代理审判员  马小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