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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郝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甲,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374号申请人程某甲。被执行人郝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某甲与被执行人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郝某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程某乙名下的XX银行济宁分行价值100000元的理财产品“稳添利山东优享”代码xxxxxxxx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163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程虎名下的交通银行济宁分行价值100000元的理财产品“稳添利山东优享”代码为2XXXXXX;二、冻结被执行人郝某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