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403号原告:吴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和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