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国光化工有限公司与扬州润兴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国光化工有限公司,扬州润兴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民初15-1号原告:黄山市国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曹国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扬州润兴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法定代表人:赵国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国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润兴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扬州润兴涂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金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沁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