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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6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岗岗营子村民委员会与许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岗岗营子村民委员会,许为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558号原告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岗岗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岗岗营子村。被告许为国,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岗岗营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许为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岗岗营子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岗岗营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岗岗营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文占审 判 员  郝冰洋人民陪审员  王晓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蒙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