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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谭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谭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朱某,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谭某1,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朱某诉被告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1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从小读书相识,××××年××月××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谭某2。此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每次吵架被告都会动手打原告,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让整个家支离破碎,现原告第二次提出离婚请求,要求婚生女儿谭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朱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被告谭某1未作书面答辩,在未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谭某1是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为谭某2。此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吵闹甚至发展到打架。2013年原告外出务工,并将婚生女儿谭某2交由被告的婶婶照看,自始原��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经本院劝导,原告撤回起诉。2015年10月22日,原告以与被告经吵闹和打架,导致夫妻感性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及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谭某1虽是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包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在第一次撤回离婚诉讼后现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见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由此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小孩谭某2由谁抚养的问题: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原、被告分居后谭某2一直由被告的婶婶照顾,谭某2年龄尚小,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故谭某2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小孩的抚养费应按何标准支付的问题:根据原告的收入状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并结合小孩的生活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由原告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每月支付800元小孩抚养费为宜。被告谭某1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谭某1离婚。二、婚生小孩谭某2由被告谭某1抚养。三、由原告朱某从本判决发生律效力之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谭某2抚养费人民币800元。四、现存各方衣物归各自所有。五、原告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有协助原告探视小孩的义务。六、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少坚人民陪审员  余益勤人民陪审员  徐思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愈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