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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四川信广信传媒实业有限公司与时代华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信广信传媒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时代华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辖终27号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一审反诉被告)四川信广信传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技园第二栋五层。法定代表人李正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一审反诉原告)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基地汇达路68号航天亚卫科技园北侧科研楼。法定代表人周学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端阳,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洁琼,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时代华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1号楼16层1905号。法定代表人梁荣辉,该公司首席运营官。四川信广信传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广信公司)与时代华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华睿公司)、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广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信广信公司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5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审认为,本案本诉的管辖已由生效裁定确认该院有管辖权,故该院在裁定准许信广信公司撤回本诉之前,基于本诉受理反诉并无不当;且本案本诉和反诉的案由均为买卖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湖南省长沙市系本案购销协议的履行地之一,故该院对本案反诉具有管辖权。另外本案反诉标的为5767368.26元,属于该院级别管辖的标准。故信广信公司对本案反诉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提出要求将本案反诉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四川信广信传媒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反诉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信广信公司上诉称:一、反诉的受理,依法应以本诉的合法存在为前提。由于本案本诉在反诉受理以前信广信公司就已经申请撤诉且没有缴纳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提起的反诉,只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处理,不应继续作为一个不存在本诉的反诉受理。二、长沙市不是本案购销协议的约定履行地、实际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58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信广信公司诉时代华睿公司、湖南广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后,湖南广电公司提起反诉,并于2014年11月5日缴纳了诉讼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湖南广电公司提起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此后信广信公司申请撤回本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585号民事裁定,准许信广信公司撤回本诉。根据管辖恒定原则,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管辖权不予改变,故虽然信广信公司撤回了本诉的起诉,湖南广电公司提起的反诉仍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之一,对本案亦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四川信广信传媒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合法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震代理审判员  吴兆堂代理审判员  方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玲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