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段爱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983号罪犯段爱民。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3日作出(2000)邯市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爱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2001)冀刑一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5月2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5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11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4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6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段爱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5次,考核表扬3次,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段爱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爱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爱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