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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俊平与王卫丰、许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平,王卫丰,许宪红,王卫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425号原告王俊平,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卫丰,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宪红,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卫彬,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平诉被告王卫丰、许宪红、王卫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平撤回对被告王卫丰、许宪红、王卫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245元,由原告王俊平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卢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