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7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奎、王勤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奎,王勤全,罗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51-1号申请执行人:刘奎,男,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勤全,男,1952年9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罗洪花,女,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日审结,该案(2015)诸昌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勤全、罗洪花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