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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久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久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28号罪犯李久光,男性,1976年11月28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2005)乐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久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2515.5元(未履行)。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久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1404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761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李久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久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久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久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6年11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