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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兵与朱常树、陶翠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朱常树,陶翠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867号原告:陈兵,男,汉族,1992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朱常树,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陶翠娟,女,汉族,1985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兵诉被告朱常树、陶翠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兵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常树、陶翠娟所有的位于含山县陶厂镇新大街含山县房地权证陶厂字第××号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小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大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