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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5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正军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军,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829号原告李正军,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委托代理人刘君,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址: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三楼。负责人刘志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军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军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军撤回对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经减办收取为1550.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宗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忠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