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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付立国与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立国,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67-1号原告付立国。委托代理人丛欣茂,昌乐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立国诉被告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保全费140元,由原告付立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