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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严其林与黄修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其林,黄修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严其林,男,1954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黄修云,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其林与被执行人黄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修云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修云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严其林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修云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严其林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00万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3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黄修云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严其林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辉平审判员  杨志辉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素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