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商申字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庆坤与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庆坤,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李淑侠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申字0004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庆坤。委托代理人:刘传刚,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传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清文,该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法定代表人:王道海,该运输队队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淑侠。再审申请人刘庆坤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李淑侠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茅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庆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李文武代理审判员 丁世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梓屹 关注公众号“”